給勇於為自己爭取權益的太子員工一些建議,
當要向勞工局申訴領取公司積欠薪資及相關資遣應得權利,
一定要先去了解相關勞工的權益,
可查詢相關勞工法規或向貴公司工會的上級指導工會詢問,
或透過和公司老闆不同黨派的民意代表服務處請求協助,
一般不太建議自勞工局詢問,
台灣的公務體系總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及偏向資方。
往往勞方一提訴資方會用盡各種手段軟硬兼施來擺平,
比如:
盡快歸還積欠薪資讓申訴人以為已無申訴條件。
口頭恐嚇勞方最好不要和資方作對會不利。
告訴申訴人說薪資都還你了不想待就走人吧!
有些資方還會以黑道來恐嚇申訴者家人。
.....其餘自己想。
所以,一申訴之後要隨時帶著可錄音的MP3(錄音機太大不建議),
只要主管找你就先偷按下錄音再去和他對話,這個可以備而不用,
待取得資遣相關應得權利之後有需要可再對主管提告再賺和解金。
如資方經申訴後歸還積欠薪資還是可要求資遣相關應得權利的,
勞動基準法第14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前述條文不包含勞動基準法的(勞工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之情形),
所以只要有積久薪資的事實發生就可要求資遣及預告工資和非自願性離職證明。
最好在勞資爭議協調會前要取得民意代表的選民服務,
讓民代的助理或民代本人一同出席協調會,
事前要讓該民代之會同人員了解申訴人的主要訴求,
這樣才不會協調會時官僚及資方像是同一國的。
如果本人還有沒想到的你們要自己想,
真的要多沙盤推演一下,
所謂知己知彼百戰百勝。